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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你好,我有一个案子想请教你一下。我有一好朋友为哥们义气,帮人打架。结果把别人打成重伤了,如今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我们也知道他肯定会被判刑,但我们也想尽力帮助他,毕竟他不是那种很坏的人,就是一时冲动才导致严重后果。我们本想给他请一位律师辩护,可是费用太高了,我们很难拿出那么多钱。我认识一位懂点法律的朋友,不知能不能请他帮忙。我想请教一下,律师担任辩护与普通公民担任辩护有什么区别?
管理员回复: 律师是指获得专门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在相应的律师工作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   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和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术水准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进行一些实际操作,如操作机器、操作机动车等,以确定该应聘者是否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在招聘考核时如该被考核者不幸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管理员回复: 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企业招聘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宿迁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去年年初,我租赁了刘某的两间门面房房,因为是熟人,当时也没签书面合同,我们仅口头约定租期五年,每月租金5000元。之后,我在这两间房内开了一个川菜馆,生意很兴隆。上个月,刘某却突然变卦,让我在两个月内搬走。我以租期未到拒绝了,他说如果不搬,就到法院告我。请问,租期未到刘某能要求我搬走吗?
管理员回复: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刘某之间口头约定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你应该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还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本案中,你没有和刘某就房屋租赁签书面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租期五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刘某又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你,因此,你应在刘某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去。如果你与刘某之间签了租期五年的书面协议,刘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他单方解除合同,便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上个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上完班骑自行车回家,正好碰到一位同事让我捎他一程。于是我就走另一条路,把他送到后,我就独自往家赶。在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侧面来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我的胳膊和头部受伤住院了。我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但单位说我下班没有按时回家,却绕远路送他人,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从而拒付医疗费用。请问律师,单位的这种说法有依据吗?下班搭载同事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真的不算工伤吗
管理员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职工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你在送完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你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且下班送同事与你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故你在同事中途下车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今年年初的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我右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因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了保险金。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者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是我就要求刘某进行赔偿,他却以获得了保险赔付为由不予赔偿。请问: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还能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吗?
管理员回复: 即使你已获得保险金赔付,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规定,从理论上来讲,人寿保险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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