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写 留 言
您的称呼: 您的性别: 选择头像:    头像列表
您的Q Q: 您的邮箱:    
留言内容:
    
留 言 列 表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最近我发现我在单位的电脑被人在我不在时使用过。而且我还发现我的outlook中的邮件也被人看过,这令我非常气愤。由于单位没有监控,也无法找到这个人。我想问一下,像他这种行为,如果给我带来伤害,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管理员回复: 如果你在信件里记载了自己隐私,当然侵犯了隐私权,但准确说是侵犯了你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四十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政法》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邮政法》第四条除重申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将保护的主体扩大为所有邮政用户。《邮政法》第五条还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政法》及相关法律对检查、扣留、没收邮件和查阅邮政业务档案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和程序可以实施。   如果严重的话,是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律师您好,我的一辆货车被我县交管部门扣留。在扣押期间,他们将我的货车出租给别人跑运输,结果出了车祸,使得我的货车严重受损。后来交管部门通知我领车,并让我自己去修车,还说我违反交规,如果多事就把车没收。由于修车费用太大,我没有把车领回来。请问律师,我的货车受损该由谁来赔?交管部门能没收我的车吗?
管理员回复: 交管部门不能没收你的货车,除非你用货车进行违法活动,如果仅是一般的违反交规的情况则不属没收范围。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交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存在过错,其应对你货车受损给予赔偿。宿迁律师网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张某、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王某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小丽(化名)。原告之子因车祸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小丽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管理员回复: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   正确的行使探望权(隔代)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两原告与被告之女小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两原告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思念寄托在孙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原告进行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已年逾花甲的两原告,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允许原告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两原告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女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对原告来说也是心灵的慰藉。从小丽方面讲,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亲情,两原告与其交往,也会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认知感与归属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小丽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小丽的身心健康。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你好,我有一个案子想请教你一下。我有一好朋友为哥们义气,帮人打架。结果把别人打成重伤了,如今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我们也知道他肯定会被判刑,但我们也想尽力帮助他,毕竟他不是那种很坏的人,就是一时冲动才导致严重后果。我们本想给他请一位律师辩护,可是费用太高了,我们很难拿出那么多钱。我认识一位懂点法律的朋友,不知能不能请他帮忙。我想请教一下,律师担任辩护与普通公民担任辩护有什么区别?
管理员回复: 律师是指获得专门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在相应的律师工作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   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和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术水准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进行一些实际操作,如操作机器、操作机动车等,以确定该应聘者是否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在招聘考核时如该被考核者不幸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管理员回复: 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企业招聘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宿迁律师网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共4852条记录  页次: 961/971 转到: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仲裁网 宿迁网上律师 宿迁劳动律师网 宿迁保险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