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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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您好,律师,我因盗窃被法院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现在,我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由于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我打算去外地做点生意来养家糊口,但别人说,我还不能离开我现在住的地方,得等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才能自由去外地做生意。为此,我很着急,因为家人还得靠我养活,在家里又没有事情可做。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能出外做生意吗? |
管理员回复:
你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但是对确需出外经商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犯罪人可以在缓刑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出外经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指出:1、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2、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若原所在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3、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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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那么债务人也就是企业本身能不能申请自己破产呢?如果自己申请破产属不属于假破产真逃债呢? |
管理员回复:
按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债务人是有权利申请自己破产的。至于你说的,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是否属于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我认为这不能把债务人申请自破产问题绝对化。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是不是假破产真逃债,是需要对破产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才能确定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通过假破产来逃债的意图,就不能认定债务人是假破产真逃债。就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债务人申请破产。
所谓债务人,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履行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上述两部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两种不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主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申请破产的主体,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主要有以下依据:
一、债务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通过破产还债体现其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权;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还有利于债务人的职工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简言之,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作为破产主体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书,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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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王某于2004年8月2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岗位为水电维修。2004年10月10日,王某书面向公司提出因其个人原因暂时不要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到自己工资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遂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双方在2004年2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该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2005年7月1日,王某要求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公司从王某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并停发了公司补贴部分,但是公司并没有为王某办理该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王某遂于2005年8月5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8月15日,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是自己提出离开公司的,所以不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并且之前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王某自己要求的,公司已经按王某要求,将社会保险费计发入王某的工资中,公司不会为王某补缴2005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同意为王某补缴2005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请问:王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怎样解决呢? |
管理员回复: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应当自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即2004年8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王某是否愿意,公司都应为其缴纳。王某与公司在2004年10月份的约定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该约定无法律效力。由于从王某进入公司起,公司一直未为其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属连续侵权,王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进入公司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王某应该返还公司之前发入工资中的社会保险费。
由于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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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今年5月,我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我被查出患有肝炎,单位称我的身体条件不符合录用标准,并认为我隐瞒病史,因此,单位认为与我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所订合同无效。请问,我与单位之间的合同真的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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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两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你之前没有要求体检,而是在与你签订合同之后才要求你体检。可见,单位与你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双方意思表示应是真实的,不存在你对该单位的欺诈行为。
另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单位无权作出确认。所以,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其他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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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您好,我想请教一个民事问题。我有个表妹在21岁时被一个广州43岁的男人骗到广州,并同居了。一年后生了个女儿.哪个人是个有家有老婆的人.现在哪个男人不给孩子的生活费,我表妹的死活和生病等他一律不管,还再三威胁我表妹把孩子给他。
我目前已经在和哪个人就抚养费的问题在打官司,但是我心理很不平衡,我很想以重婚罪起诉他,让他坐牢,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做?
1、我表妹和哪个人之间是事实婚姻吗?在哪个人和我表妹同居其间都是用我表妹的身份证来租房,并且房东也不愿意出来做证,哪我怎么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2、哪个人的老婆一直在维护他,并且一直为他辩护,说我表妹破坏别人的家庭,这些不利因素,导致我起诉他重婚罪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这样的情况下我又该怎么做?
3、我表妹和人渣同居的地方不是在小区里,所以也没有保安来证明。哪我还能提供哪些非常重要的证明?
4、我表妹刚来的时候,哪个人让她在佛山他公司一个展厅内做业务经理,目前还有名片可以证明,并且哪个展厅现在还在,请问这个能有帮助吗?
5、我要告他重婚罪,我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同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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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你要想告他重婚罪,就必须找到他与你表妹同居期间,对外宣称夫妻的证词,如对邻居、朋友说明,或一同以夫妻名义参加一些社交活动等等。从你所述情况来看,要想得到这些证据比较因难。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而且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这种行为在目前尚不能以重婚罪予以处理。
所以,对此案如果你拿不到这些证据则不能起诉其重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该人是必须支付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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