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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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我想咨询一下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扣去当月帮我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是应该的吗?如果不应扣除我该怎么办?还有我与其签订合同是他没有给我留一份,让我把两份都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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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如果企业为你办理了当月的各项保险,那么企业可以扣除当月由你承担的部分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因此,你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给你一份。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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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你一下中国刑法蓄意杀人罪应怎么判?我一个朋友现年20岁,家里只有一个妈妈,她被她前男友捅了15刀,至今一直躺在床上。因为脊髓被放了,医生说可能以后都没法走路了,现在生活不能自理,连大小便自己都没法,而且感觉不到三急。这个男生现在被警察抓了,请问这种案件会怎么判?会判多少年?赔偿多少?打官司我们应从那方面打?如果男方从人没死这方面打会不会轻判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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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具有生命之他人,不问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均受刑法的保护。
故意杀人罪有 以下特征:
1.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等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中,该女子的男友如果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杀死女友,那么就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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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申请的劳动仲裁,是今年5月份受理的,为什么开庭要到10月份才开始啊?新的劳动法规定不是在60天内结案吗?请问这个怎么解决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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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从爱理到终结最长时间为65天。你的仲裁申请是今年5月份提出的,那么最迟在7月底或8月初仲裁庭就应该对该案作出裁决。如果像你说的,该案在10月份才开庭,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你可以直接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再等仲裁庭的仲裁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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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近日在家碰见一个事例,隔壁村有一对中年男女未依法到民政相关部门登记即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有两年之久,男方有一子一女(已成人且能独立生活),女方带有一女(此女年幼)来与男方共同生活。其间共同劳动所得钱财均由女方掌管,且共同抚育并供女方之女上小学。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发现家中主要的收入去向不明,故曾有问过女方,女方说不清去向,二人自此有些许矛盾,但男方对女方之女视如己出,别人家子女有的她都有。至去年某日,男方因女方之女未经家中大人同意私自拿走他们放在抽屉中的50元人民币一事而发怒说了其几句,期间言语有些不适。故女方认为男方待其女不好,提出各分东西,并于第二天搬回娘家。女方回娘家后,男方曾因对小女孩发火之事去向女方道歉保证日后不再对女孩发火并要求接其母女二人回家,但女方家人提出要男方立书将男方房屋一栋,家中财产之一半归于女方之女名下,她们方同其回家。男方不同意,独自归家。第二天男方之子也曾到女方家说要接她们母女回家。女方家人仍要男方立书方可。
如此之后再过几日,女方连同家人来到男方家中,说要搬回其来男方家时带来的家具等物件。男方劝说无用,晚间男方父子二人吃饭之时,女方家人来到家中,将家中春秋两季种植所得的10袋稻米搬走7袋,并擅自将男方独自承租(男女双方共同管理)的甘蔗数亩砍伐卖与糖厂并独自拿蔗款不给予男方。
男方曾与女方协商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得问题,并要求女方返还蔗款与多拿走的稻米,女方置若罔闻。为此,男方不服,欲诉之于法律,并以返还蔗款与稻米,索要共同生活期间因养育女方孩子所花费的钱物为标的。
学生在此有疑问,若男方真以此诉诸法律,其胜诉的概率会有多少,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么?恳求老师解学生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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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由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二人在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二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分清属个人所有的继续归个人所有,不能分清是个人还是共同所有,按共同所有对待,平均分配。
因此,女方家人说要搬回其来男方家时带来的家具等物件是合理的,但他们将男方家中春秋两季种植所得的10袋稻米搬走7袋,并擅自将男方独自承租(男女双方共同管理)的甘蔗数亩砍伐卖与糖厂并独自拿蔗款不给予男方则是不对的,由于双方对此都付出了劳动,因此应当平均分配。
另外,由于二人并未结婚,男方对女方的女儿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他可以向女方索要养育女方孩子所花费的钱物。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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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
我在深圳大庆游艇厂工作,9月8日我介绍我同学进这个厂,我们厂要他签保证书,保证3个月不辞工.这种保证书有没有效?我们4人进厂时,我们厂要我们交50的伙食和社保金这钱可不可以退?厂里说要做7天才退.合不合法? |
管理员回复:
这个保证书可以看成是最短合同期限的一个约定,如果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是有效的。当然在此期间,企业有违规违法的行为,达到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则你仍可以要求辞职。
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厂里为员工提供食堂但却要员工自费时,厂里要求你们交纳50元的伙食和社保金(企业为员工办理保险的一些费用需劳动者自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对收费有怀疑,你可以要求企业给一份收费明细单。
至于厂里要求做7天后如果走才退所交的钱,则要分情况,如果是企业的过错,则应随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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