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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8/11/20            来自:122.89.249.247
我与丈夫于半年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且双方约定五年内任何一方不得再结婚,如一方结婚,需赔偿对方10万元。离婚后不到三个月,丈夫与一女子相识,并准备结婚。后我又发现协议离婚时,丈夫隐匿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我找他索要我应得的部分,他口头承认,但就是不给。请问,如果丈夫违反了约定,与该女子结婚,我能否要求其赔偿我10万元?对丈夫隐匿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我该如何主张我应得的份额?
管理员回复: 对于你与丈夫协议离婚时关于五年内不得再结婚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包括离婚协议等。婚姻法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它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有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婚姻法只允许当事人对财产作出约定,禁止身份约定,凡对婚约、断绝亲子关系等作出的约定一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你与丈夫在离婚时关于一方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再结婚的约定是无效的,你无权要求丈夫赔偿你10万元。 对于协议离婚后,你发现丈夫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你可以从发现丈夫隐匿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你丈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你应得的份额。
先生:王
发表于:2008/11/16            来自:122.89.249.247
姜律师你好。我表弟周某今年17岁,是在校高三学生。2007年7月,表弟因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1月3日,在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周某系缓刑期内的服刑犯,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通知我表弟没有高考报名资格。表弟现在很伤心,几乎丧失了生活的信心。请问我表弟能报名参加高考吗?
管理员回复: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曲解了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不能算作服刑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其范围是特定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指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几类。正在服刑指因犯罪被判刑后,在监狱或少管所服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实际是一个依法确定的考察期,在该期限内的罪犯,如无新罪或发现漏罪,或无严重违法行为,只要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亦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因此,缓刑期并非刑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该法规定,你表弟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升学的权利,不应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 基于以上理由,你可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涉,请他们近快改变决定。如还不行,你可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信会有理想结果的。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没有经过注册登记的违法企业的用工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我们镇有一个非法制鞋厂召用外地女工,长期超时工作,而且工资很低。前些时候,该非法企业因鞋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被查封,企业也解散了,这些女工不知向谁讨要工钱。请问律师:企业解散后,她们向谁要回自己的工钱呢?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我想咨询一下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扣去当月帮我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是应该的吗?如果不应扣除我该怎么办?还有我与其签订合同是他没有给我留一份,让我把两份都交了。
管理员回复: 如果企业为你办理了当月的各项保险,那么企业可以扣除当月由你承担的部分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因此,你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给你一份。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你一下中国刑法蓄意杀人罪应怎么判?我一个朋友现年20岁,家里只有一个妈妈,她被她前男友捅了15刀,至今一直躺在床上。因为脊髓被放了,医生说可能以后都没法走路了,现在生活不能自理,连大小便自己都没法,而且感觉不到三急。这个男生现在被警察抓了,请问这种案件会怎么判?会判多少年?赔偿多少?打官司我们应从那方面打?如果男方从人没死这方面打会不会轻判他?谢谢!
管理员回复: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具有生命之他人,不问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均受刑法的保护。   故意杀人罪有 以下特征:   1.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等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中,该女子的男友如果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杀死女友,那么就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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