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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孙佳佳
发表于:2008/11/25            来自:58.241.245.131
您好,我爸爸今年47周岁,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一人腿骨折,一人头部受伤,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但肇事者是借用别人的车辆驾驶。我爸爸现在已经经过尸检,但是报告还没有给我们。现在我想知道我爸爸的索赔程序是什么以及索赔后的索赔款项的依据是那些?
管理员回复: 你好,首先表示同情。由于你所述的案情比较简单,所以我不知道你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交通工具,所以我不清楚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但不管怎么样,事情的结果要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如何认定的。事故认定分四种:全责、主责、此责、无责。认定不同则你父亲承担所获赔偿则各不相同。我国法律关于赔偿责任大小的规定是这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我国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至于索赔程序,你只有一条途径就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因为如果调解的话保险公司会很为难。至于你提到的驾驶员驾驶别人的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客观的讲这是一个好事,因为你的赔偿会有双方承担即驾驶员与车主都要承担责任。结合你的情况,我想你是需要律师帮忙的,因为这不是简单的留言所能解决的。如果需要你可以电话询问或直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的地址为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先生:朱治宇
发表于:2008/11/20            来自:58.216.202.170
你好,我是宿迁宿豫区仰化人,2002年生过肝病,过后家里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08年检查身体不太好,于是自已在宿迁红十字肝胆病医院开了药(期间一直用药2000/月)近来感效果不理想,想于年后住院治疗,前日听说08年药费可以报销,可我户口是是农转非,但又住在农村种地,不知可不可以报销,请回复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已电话回复,故不再多叙,下附报销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范围依据《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分档按比例补偿,即:   1000元以内部分补偿30%;   1001-5000元部分补偿40%;   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   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0%;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65%。   参合农民在各级参合医院就诊的按以上分段分档比例补偿。其中在一级医院就诊的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70%执行。 祥见本网站地方规章中的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先生:
发表于:2008/11/20            来自:122.89.249.247
我与丈夫于半年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且双方约定五年内任何一方不得再结婚,如一方结婚,需赔偿对方10万元。离婚后不到三个月,丈夫与一女子相识,并准备结婚。后我又发现协议离婚时,丈夫隐匿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我找他索要我应得的部分,他口头承认,但就是不给。请问,如果丈夫违反了约定,与该女子结婚,我能否要求其赔偿我10万元?对丈夫隐匿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我该如何主张我应得的份额?
管理员回复: 对于你与丈夫协议离婚时关于五年内不得再结婚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包括离婚协议等。婚姻法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它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有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婚姻法只允许当事人对财产作出约定,禁止身份约定,凡对婚约、断绝亲子关系等作出的约定一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你与丈夫在离婚时关于一方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再结婚的约定是无效的,你无权要求丈夫赔偿你10万元。 对于协议离婚后,你发现丈夫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你可以从发现丈夫隐匿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你丈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你应得的份额。
先生:王
发表于:2008/11/16            来自:122.89.249.247
姜律师你好。我表弟周某今年17岁,是在校高三学生。2007年7月,表弟因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1月3日,在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周某系缓刑期内的服刑犯,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通知我表弟没有高考报名资格。表弟现在很伤心,几乎丧失了生活的信心。请问我表弟能报名参加高考吗?
管理员回复: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曲解了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不能算作服刑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其范围是特定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指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几类。正在服刑指因犯罪被判刑后,在监狱或少管所服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实际是一个依法确定的考察期,在该期限内的罪犯,如无新罪或发现漏罪,或无严重违法行为,只要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亦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因此,缓刑期并非刑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该法规定,你表弟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升学的权利,不应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 基于以上理由,你可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涉,请他们近快改变决定。如还不行,你可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信会有理想结果的。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来自:221.174.219.67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没有经过注册登记的违法企业的用工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我们镇有一个非法制鞋厂召用外地女工,长期超时工作,而且工资很低。前些时候,该非法企业因鞋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被查封,企业也解散了,这些女工不知向谁讨要工钱。请问律师:企业解散后,她们向谁要回自己的工钱呢?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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