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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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29 来自:221.6.250.240 |
前不久,我带着4岁的女儿乘坐一辆个体中巴车到乡下走亲戚。由于我女儿身高不到一米,按规定属于免票乘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刹车,致使我女儿的头部撞到前排座位的扶手上,流了许多血,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我要求中巴车主赔偿,但他以我女儿没有购买车票为理由拒绝赔偿。请问:免票乘车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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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根据你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中巴车主应对你女儿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特别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就成了承运人的最大法定义务。
为了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证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明文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原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
综上所述,结合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女儿身高不足一米,属于国家规定免票乘车人员的范围。驾驶员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是造成你女儿头部撞伤的原因。你和你女儿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由于驾驶员是代表承运人实施的运输行为,所以承运人(中巴车主)依法应当对你女儿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巴车主以你女儿没有购买车票为理由而拒绝赔偿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鉴于中巴车主与你们之间存在消费法律关系,你可以作为你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巴车主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巴车主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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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28 来自:218.93.231.134 |
我的房款是用个人名义买的,现在结婚证以领,但还未满一年是否可以将其公证为婚前个人财产, |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是关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即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所以如果你的房产是在婚前买的且房主是你是不需要公证的,因为没有任何必要。但如果是领取结婚证之后且实际是你买的房产还是做个约定为好,如果你觉得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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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26 来自:222.49.228.252 |
2005年6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08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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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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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26 来自:222.49.228.252 |
前不久,我与新婚不久的妻子外出旅游。途中在一家宾馆住宿,我们入住的时间是下午5时多,第二天下午2时多退房,宾馆服务台向我们收一天半的房租,我们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一天,宾馆应按一天住宿标准收费,可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12时后退房的,按惯例要加收半天住宿费。请问:宾馆过了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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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目前,在不少宾馆、旅店,都有这样的规定,即住店旅客在12时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18时后退房的,收全天住宿费。对于这个问题,旅馆通常是这样解释的:这是旅馆行业的通行惯例。如果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假设一个顾客在5月1日20时到某宾馆,而在5月2日的12时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一天半的住宿费,要是在5月2日18时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两天的住宿费,而实际上,他在12时零1分退房时,他实际的住宿时间仅为16小时,不到计费时间36小时的二分之一。显然,这样的收费是不合理的,对于一个顾客来讲可能损失是微乎其微的,但对于众多的旅馆实行此类规定,对顾客利益的损害都是巨大的。
其实,“通行惯例”的解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家都这样”不等于大家都是合法的。顾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公历,一天应为24小时。这就是说,顾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夫妇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你们一天半的住宿费,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不仅如此,宾馆的做法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规则相悖,因而是错误的。你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拒交不合理的费用。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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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1/26 来自:222.49.228.252 |
我的邻居王某因为家庭发展副业需要,最近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在自家院内搭建两间简易房屋。镇政府接到举报后,认为王某系在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房,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要求在十日内拆除。王某未理睬通知要求,继续将房屋搭建完毕。镇政府日前再次派员口头通知,如不拆除,镇政府将组织人员拆除。来信想咨询一下,镇政府不经过法院能否直接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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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问题。对于违法建筑,过去的通行做法是由行政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再由人民法院执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一通行做法将有很大改变。该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从来信情况看,王某在规划区内未经合法许可建房,镇政府有权依程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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