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写 留 言
您的称呼: 您的性别: 选择头像:    头像列表
您的Q Q: 您的邮箱:    
留言内容:
    
留 言 列 表
先生:
发表于:2008/11/26            来自:222.49.228.252
2005年6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08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管理员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先生:
发表于:2008/11/26            来自:222.49.228.252
前不久,我与新婚不久的妻子外出旅游。途中在一家宾馆住宿,我们入住的时间是下午5时多,第二天下午2时多退房,宾馆服务台向我们收一天半的房租,我们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一天,宾馆应按一天住宿标准收费,可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12时后退房的,按惯例要加收半天住宿费。请问:宾馆过了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
管理员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目前,在不少宾馆、旅店,都有这样的规定,即住店旅客在12时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18时后退房的,收全天住宿费。对于这个问题,旅馆通常是这样解释的:这是旅馆行业的通行惯例。如果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假设一个顾客在5月1日20时到某宾馆,而在5月2日的12时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一天半的住宿费,要是在5月2日18时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两天的住宿费,而实际上,他在12时零1分退房时,他实际的住宿时间仅为16小时,不到计费时间36小时的二分之一。显然,这样的收费是不合理的,对于一个顾客来讲可能损失是微乎其微的,但对于众多的旅馆实行此类规定,对顾客利益的损害都是巨大的。 其实,“通行惯例”的解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家都这样”不等于大家都是合法的。顾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公历,一天应为24小时。这就是说,顾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夫妇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你们一天半的住宿费,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不仅如此,宾馆的做法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规则相悖,因而是错误的。你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拒交不合理的费用。宿迁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08/11/26            来自:222.49.228.252
我的邻居王某因为家庭发展副业需要,最近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在自家院内搭建两间简易房屋。镇政府接到举报后,认为王某系在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房,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要求在十日内拆除。王某未理睬通知要求,继续将房屋搭建完毕。镇政府日前再次派员口头通知,如不拆除,镇政府将组织人员拆除。来信想咨询一下,镇政府不经过法院能否直接拆除违法建筑?
管理员回复: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问题。对于违法建筑,过去的通行做法是由行政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再由人民法院执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一通行做法将有很大改变。该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从来信情况看,王某在规划区内未经合法许可建房,镇政府有权依程序拆除。
先生:孙佳佳
发表于:2008/11/25            来自:58.241.245.131
您好,我爸爸今年47周岁,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一人腿骨折,一人头部受伤,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但肇事者是借用别人的车辆驾驶。我爸爸现在已经经过尸检,但是报告还没有给我们。现在我想知道我爸爸的索赔程序是什么以及索赔后的索赔款项的依据是那些?
管理员回复: 你好,首先表示同情。由于你所述的案情比较简单,所以我不知道你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交通工具,所以我不清楚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但不管怎么样,事情的结果要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如何认定的。事故认定分四种:全责、主责、此责、无责。认定不同则你父亲承担所获赔偿则各不相同。我国法律关于赔偿责任大小的规定是这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我国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至于索赔程序,你只有一条途径就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因为如果调解的话保险公司会很为难。至于你提到的驾驶员驾驶别人的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客观的讲这是一个好事,因为你的赔偿会有双方承担即驾驶员与车主都要承担责任。结合你的情况,我想你是需要律师帮忙的,因为这不是简单的留言所能解决的。如果需要你可以电话询问或直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的地址为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先生:朱治宇
发表于:2008/11/20            来自:58.216.202.170
你好,我是宿迁宿豫区仰化人,2002年生过肝病,过后家里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08年检查身体不太好,于是自已在宿迁红十字肝胆病医院开了药(期间一直用药2000/月)近来感效果不理想,想于年后住院治疗,前日听说08年药费可以报销,可我户口是是农转非,但又住在农村种地,不知可不可以报销,请回复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已电话回复,故不再多叙,下附报销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范围依据《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分档按比例补偿,即:   1000元以内部分补偿30%;   1001-5000元部分补偿40%;   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   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0%;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65%。   参合农民在各级参合医院就诊的按以上分段分档比例补偿。其中在一级医院就诊的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70%执行。 祥见本网站地方规章中的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共4852条记录  页次: 957/971 转到: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仲裁网 宿迁网上律师 宿迁劳动律师网 宿迁保险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