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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女士
发表于:2008/10/11            来自:222.187.250.88
我在家门口的路下面放排污水的管道,需从邻居的门口经过,可是我的邻居却不让放,说那是他家门口的路,还把我的管道挖了出来,请问他不让放的行为对吗?这要找哪个部门啊?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是关于相邻权的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相邻权指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故此你的邻居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相邻权,对此,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观点的。
女士:娟子
发表于:2008/10/7            来自:218.93.213.229
律师你好:我与2007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房产纠纷)一案,开始宿城区法院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执,在2007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停止执行,理由是案情需要(一审和二审我们都胜诉)。我们找到中院,中院审监庭庭长答复说被执行人申诉了。中院在2008年3月12日开庭(听证会)至今没有下裁定书,没有任何解释。我们去信访局、人大、政法委投诉,均无结果。请问:我们现在怎么办才能尽快解决问题??盼复!!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所说的便是“执行难”的问题。 对于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执行监督部分作出了如下规定: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看过上述条文后,不知你是否明白了解决问题的途径。你应该到上级法院要求监督执行,而不是一味的去信访局、人大、政法委投诉,否则问题还是存在,权益仍旧得不到维护。 当然,既然你的案件进入申诉阶段,我想案件还是得到法院慎重的。当然,不管怎么说,申诉不影响执行,这是一条原则,所以你还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不太了解案情,所以如果觉得必要,你可以携带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我们共同研究解决方法。 另外,不知对方是否仅有一处房产且生活贫困,如果是,问题便复杂化了。
先生:
发表于:2008/9/28            来自:117.95.204.116
房屋层高与设计不一致如何维权?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是关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结合我们宿迁的实际,很多商品房存在这个问题。很多业主试图与开发商理论,但最终大多不了了之。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楼层高度与实际不符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如果情况属实,应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给于你一定的经济赔偿。
先生:
发表于:2008/9/25            来自:222.59.153.40
某单位领导在工作中,因批评某职工工作不认真而与该职工争吵,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晚死亡.问该领导是否视同工伤? 如果普通之间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争吵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所说的情形视为工伤。
先生:
发表于:2008/9/25            来自:222.59.153.40
如果,某人A应为要离婚,所以偷偷的把在结婚后买的房子过户给好友B,并立以字据。但是,孰料,好友B突然去世,那么,现在在B名下的那套房子,可以拿回来吗??怎么拿回来,可不可以凭借那个单据,拿回来吗??
管理员回复: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给了B,且已经地房产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则不可以再变更。如果A要主张要回,可以凭条子之类要求其继承人来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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