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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8/8/6            来自:121.234.254.0
我们结婚几年了,没有孩子,现在我老公有两个自己的公司,一个赢利,一个亏损,赢利的公司开始经营的费用基本都是我以及我家出的,现在是他掌握的,我没有过问过,我对其中的经济一点也不知道。现在我们不在一起,我发现他和另外一个女的同居几年了,我才发现,觉悟,我想和他离婚,律师大人,您能告诉我下我的财产问题吗?我能分得的最大财产是什么?谢谢!您能抽出时间给我回个邮件吗?可能的话我将请您做我的律师进行解决我的困扰。
管理员回复: 结婚以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公司投入资本系婚前你和你的家人投入,那么如无其它约定,则公司的投入资本为你个人财产;结婚以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如果公司的投入资本系婚后你和你的家人投入,若无相反约定(比如你的家人投入部分已明确说明是赠入你个人的),那么这部分资本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该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话,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基础上,可以再就对方所分得的财产要求其对你予以赔偿。
先生:
发表于:2008/8/6            来自:121.234.254.0
由于道路维修.安全提示标识不清楚的作业水泥路段.以至于行路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路段的单位该承担赔偿部分责任损失吗? 维修路段只有锥型柱.车辆慢行.和一条普通的绳子围成的标识.再无其它任何的标识.维修路段有一堆石头.因为是在夜间行驶.标识的不清楚 再加上一堆石头.以至于当事人在没反光灯.不清楚的情况下而发生车祸死亡.死亡原因是被路段的石头磕到后脑抢救无效死亡的。当事人也是有过错,摩托车是无牌无照的但有正式发票买的新摩托 车.我们应该负全部的交通责任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从你所述看来,应该是一个混合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 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 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 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 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 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 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可见,施工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对事故的 发生有过错,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先生:
发表于:2008/8/6            来自:121.234.254.0
我与他结婚的时候,因为两个人都在外面打工,所以都没有回去办手续.但是当时他家里人与登记的关系好,所以就直接办理了结婚证(我们都没有在上面签名).现在我们已经闹得不可开交了,听说像这样的结婚是无效的.可是我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怎么办啊...还有,他因为在外面找小姐,得了性病,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管理员回复: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是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时第11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综合这些条款来看,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至于登记过程有问题,那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问题,当然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确立。所以,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程序问题来否定婚姻效力,理由不充分。 如果你丈夫的性病影响到了你的身体健康,你可以主张要求损害赔偿。
先生:
发表于:2008/8/6            来自:121.234.254.0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的10月19日我从广东打工回来,于我们县城接了一间门面(我的上一任也不是房东,但他是直接跟房东签的经营承包合同)做服装生意,因为以前没有经过商,什么对我来说都是一片空白,我接门面的那个老板跟我说:因为房子的房东不同意转让门面,要是房东问起来就说是我们合伙人,我同意了,于是跟他签了一份门面经营承包合同,租赁期从2004年10月19日到2007年2月19日为止,交给他转让费52000元,四个月的房租6000元,共计58000元,(实际上就是转让的形式)。因为没有经验,所以生意不怎么样,我就想着把门面打出去,但是接店的人说要和房东直接签合同,我跟房东联系后才知道房东是坚决不同意门面转让的,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我跟上一任老板签的门面经营承包合同有效吗?另外,那个人今天找到我说要我交房租,还说如果不交就要收回门面了,请问他有资格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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