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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8/12/16            来自:221.174.220.147
我朋友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事故定性为我朋友负主要责任,而我朋友只是帮别人开车,肇事车已被扣压,但在法院公诉前肇事车已被车主取出,至今我朋友仍然在看守所至6月2日就已满3个月时间。(我朋友已赔付死者家属2万元,其余部分赔偿由肇事方单位赔付,死者家属不追究我朋友的刑事责任)请问按照新交通法将会负怎样的刑事责任,如何量刑,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管理员回复:      从你的陈述看,你朋友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你朋友负主要责任。因此你的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建议你的朋友请律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先生:
发表于:2008/12/16            来自:221.174.220.147
您好!我有一个亲戚,他是山区的赤脚医生,就是既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执照的那种。请他看病的人还真不少,可是最近却遇到了麻烦事。一个平时没人管的重病老太婆到他家看病,看着她病很厉害,他本来不想给看,但是老太婆说没事,就是死了也不怪他。于是他就给她打针,结果针还没打完,人就死了。老太婆的儿女们说是我亲戚弄死的,一开始要求赔偿40万,考虑到他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执照,经过协商,由我亲戚赔偿4.5万给死者家属。请问: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亲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亲戚有没有胜诉的把握?您觉得如何处理会更妥当一些?急切的等待您的答复!谢谢!
管理员回复:     因为你的亲戚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现在你的亲戚不仅非法行医,而且还造成了病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虽然病人说死了也不怪他,但我国法律是不充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果认为自己看不了,可以让其转院,绝不可以乱诊断和用药。因此,对老太婆的死,你的亲戚负有完全的责任,打官司你亲戚肯定会输。现在协商由你亲戚赔偿4.5万给死者家属是没有问题的。宿迁律师网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先生:
发表于:2008/12/16            来自:221.174.220.147
员工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话,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员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此条款作了具体解。

  刑事责任是指: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2、被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此,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话,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刑事惩罚期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而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先生:马
发表于:2008/12/12            来自:58.241.250.110
我要和妻子马上走向离婚,她经常夜不归宿!我想请问,我们结婚后他一直没有上班我们靠在外边做生意生活,由于经营不善背上了23万的债务,现在努力又开了一家店,正在努力还款,由于她经常夜不归宿,我们感情破裂了,但是她说,不紧要分我的货,而且债务还全是我的,因为条子都是我签的,我为这事情很苦恼,他分走后我又要多很多债务!请问这样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是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针对你的问题,我们国家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你家属的观点是错误的,该笔债务应由双方来偿还。至于家属“夜不归宿”的问题,我们国家婚姻法为保护相对一方,赋予了你主张家属给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要求多分割财产的权利。

  由于问题比较复杂且不便在此过多回复,已将更多回复留言至你的信箱。请注意查收。谢谢你的信任!

先生:李
发表于:2008/12/9            来自:122.195.170.231
我是某乡镇的一位农民,2000年与陈某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3月陈某与我争吵后即离家未归,我曾多方寻找,一直没有下落。现陈某离家已有五年多,一直没有音讯,我与陈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问,我该如何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管理员回复: 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你与陈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你们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你想解除婚姻关系,须经法定程序。 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据此,离婚登记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陈某下落不明,你们无法一起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你可以向你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供陈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因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须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陈某应诉,法院可以首先组织你们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准予离婚或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如陈某未应诉答辩,法院无法组织调解,经审理,如你们的情况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依法作出离婚判决,仍须向其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进75日(公告期60日加上诉期15日),判决书方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你不得与她人结婚,否则构成重婚,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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